洪武大案纪实全集_洪武四大案

2023-05-06 16:05:14来源:互联网

1、著名的“明初四大案”,即经济 领域的“空印案”和“郭桓案”,政治领域的“胡惟庸案”和“蓝玉案”. 郭桓案是明太祖朱元璋严惩户部侍郎郭桓等吞盗官粮的重大案件。

2、 洪武十八年(1385年)三月,御史余敏、丁廷举告发北平承宣布政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官吏李或、赵全德等与户部侍郎郭桓、胡益、王道亨等通同舞弊,吞盗官粮。


【资料图】

3、明太祖令审刑司拷讯,牵涉礼部尚书赵瑁、刑部尚书王惠迪、兵部侍郎王志、工部侍郎麦至德等,发现除侵吞宝钞金银外,仅贪污税粮及鱼盐等即折米二千四百余万石。

4、于是,赵瑁等皆弃市,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处死。

5、供词牵连各布政使司官吏,系狱拟罪者数万人。

6、 此案令核赃株连之人遍天下,中产以上民家被抄杀者不计其数。

7、为防止矛盾扩大,明太祖乃手诏公布郭桓等人罪状,而将原审法官右审刑吴庸等处磔刑,以平众怨。

8、 空印案 此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年间。

9、明初,每年布政司、各府州县官吏前往户部核对钱粮、军需供给等事,因路途遥远,往往带着事先开好的空印文书(即加盖印章的空白公文),以备急用。

10、此事习以为常。

11、但是洪武十五年(1382年),明太祖朱元璋知道此事后大怒,怀疑其中有弊,责令严查空印案。

12、凡是与此案有关的部门及地方官员一律处以死刑,助理官员处以杖一百,戍边。

13、受牵连者达万人以上。

14、 案例分析、在《大明律》中规定:对于受财枉法的“枉法赃”,从严惩处,一贯以下杖七十,八十贯则绞;对于监守自盗,不分首从,并赃论罪,满四十贯即处斩刑;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“风宪官”的御史,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。

15、像明朝这样用严刑惩治贪官污吏,在历史上是空前的。

16、 胡惟庸案 又称“胡狱”,发生在洪武年间。

17、胡惟庸,定远(今属安徽)人,早年跟随朱元璋起兵,洪武六至十三年间任丞相。

18、其间权倾朝野,专权结党。

19、洪武十三年(1380年),明太祖朱元璋以擅权枉法罪判处胡惟庸等人死罪;十九年与二十三年又以胡惟庸通倭、通元罪追杀其余党,连坐被诛者达三万余人。

20、朱元璋还乘机废除中书省制度,罢除丞相官职,直接统领六部。

21、 案例分析、明朝统治者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,不准后宫与宦官干政等措施以外,用杀戮的手段大肆铲除权臣宿将,虽然暂时解决了皇帝和权臣之间的矛盾,却滋长了宦官专权。

22、 蓝玉案 又称“蓝狱”。

23、发生在洪武二十二年(1393年)。

24、蓝玉,定远(今属安徽)人,早年随朱元璋起兵,勇敢善战,功绩显赫。

25、洪武二十年(1387年)任大将军,二十年封凉国公。

26、明太祖朱元璋比之为汉代卫青、唐代李靖。

27、但蓝玉却恃功骄横,夺占民田,多行不法行为。

28、洪武二十六年,锦衣卫告其谋反,结果被族诛,牵连致死者达一万五千余人。

29、 案例分析、《大明律》规定:“若在朝官员,交结朋党,紊乱朝政者,皆斩,妻子为奴,财产入官”。

30、明律的这些规定,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以削弱君主集中的专制制度。

31、明王朝统治者为了达此目的,不惜滥杀无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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